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日期:2020-03-07 15:28:10  发布人:基础部  浏览量:0

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目的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1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思想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以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我省教育工作者在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奖励范围

第三条 教学成果要能够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能够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并对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依据《办法》有关规定,省级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和突破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学风建设和教师培训,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产生显著成交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和引进已有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明显促进作用的成果。

  4、凡获得或正在被推荐为国家级或省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不得再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块结合为更好发挥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侧重奖励以下几方面成果:

  1、在教学方法、教学思想、教学模式、教学手段、教学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和突破的教学成果。

  2、能够紧贴当前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趋势的教学成果。

  3、以农村教育教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成果。

  4、在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教学成果。

三、申报范围

  第五条  我省行政区域的各级各类学校(即省属和市属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党校及部委属高校,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学术团体、其它社会组织以及教师和其他个人,均可依照《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国家部、委属学校及其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事先经其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办学类型和层次分为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三个序列。

  第七条  申报以上各序列奖励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成果的完成人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修养。

  2、所报成果属省内首创或应用已有教学成果有所创新和突破的。

  3、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成效的。

  4、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5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5、无重复报奖内容。

  6、无争议或争议已经解决。

  7、申报高等教育序列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应有本单位出具成果鉴定方面的相关证明;申报中等职业教育序列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应有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出具成果鉴定方面的相关证明;申报基础教育序列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应有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方面的相关证明。

四、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高等教育序列的省属高等学校和驻本省的国家部、委属高等学校及其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学校直接向省教委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择优推荐。

  第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分别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向奖励办择优推荐。

  第十条  不属于同一省、市或不属于同一省直主管部门的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属于申报高等教育序列的,由单位或个人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奖励办提出申请;属于中等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序列的,由参加单位或个人联合向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在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由一方(必须是成果的主要完成者或主要合作者)单独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向奖励办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填写省教委统一制定的《河北省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及《河北省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各一式三份,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论文、论著及能说明成果水平、效果的相关资料一套。

  第十二条  教材类已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不得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五、奖励成果的评审

  第十三条  河北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办法》有关规定、成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由省教委领导担任,省教委人事处、高教处、基教处、职教处、成教处、师教处、计财处和教科所等相关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励评审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委人事处),具体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依据《办法》有关规定组建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三个省级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项目和等级的评审工作。成人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按其办学层次和类型分别归入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序列。

  第十五条  合理收取评审费,专款专用。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费待与省物价局协商核准后确定。评审费由奖励办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支付有关的评审费用。经评委会审议,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评审费。

六、评委会组成

  第十六条  河北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委会的组建和领导工作,并聘任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十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评审确定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项目和等级。

  2、从申报的教学成果中择优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3、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委会在充分审核、讨论的基础上无记名投票产主。具体要求是:应当有评委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投票;省二、三等奖应有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投赞成票;省一等奖应有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在获省一等奖的成果中产生,并应有到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投赞成票。

  第十九条  担任评审委员的基本条件:

  1、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综合判断能力较强。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认真、公正。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二年,可连聘连任。

七、奖励成果授奖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五千元、三千元、一千元奖金。

  第二十二条  按《办法》有关规定,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省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驻本省的国家部、委属学校及其个人所获得的省级教学成果奖,我省只发荣誉证书,其奖金由其主管部门按奖励等级发放。

  第二十四条  评奖数额实行指标控制。一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60项,三等奖不超过200项。奖励数额按照高等教育占35%、中等职业教育占30%、基础教育占35%的比例掌握。

  第二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集体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平均发放,主要完成人所获奖金不得少于百分之七十,其余部分发给项目合作者。

八、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成果的争议分为实质性争议和非实质性争议;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河北省教学成果奖申请书》、《河北省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填写不实的意见,称为实质性争议。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意见,称为非实质性争议。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争议期,超过争议期提出的争议,除属于成果内容等实质争议外,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在争议期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布成果向省教委奖励办提出争议。对公布成果提出争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成果名称、推荐等级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以及有关的证据。凡不按要求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不同争议内容的处理:

  1、属于实质性争议的,均由当年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省教委奖励办审查。

  2、对推荐奖励等级提出的争议一般不予受理。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完成单位对推荐奖励等级有争议的,可通过推荐部门在争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推荐成果的意见,凡撤回的成果若第二次申报后仍评为同一等级的,视为自动撤回不予奖励,且其后不再受理申请。

  3、属于非实质性争议问题,由推荐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省教委奖励办审核。要通过专家裁决方式解决的,裁决委员会的名单必须经省教委奖励办同意。逾期没有处理的成果,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成果重新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十条  若发现提出争议者确属诬告,建设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因此而取消了授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对权属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期限结束后争议仍未处理完毕的,取学该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三十二条  争议期限结束后,省教育行政部门将对评委会评出的奖励结果予以批准。

九、其它

  第三十三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三十四条  获得的省级教学成果奖要记人本人档案,作为考该、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由省教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凡所在单位不能做到认真把关或有意包庇、姑息申报者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该单位所有教学成果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委资格,并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市级及省属高校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数额、等级、标准、条件和评审办法等,由各市及各高校参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自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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